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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電器的試驗項目及試驗規則
發布日期:2012-02-08 點擊:5236次
低壓電器產品標準的試驗規則中規定,元件的考核性試驗包括型式試驗、定期試驗、出廠試驗和特殊試驗四類;成套開關設備的考核性試驗包括型式試驗、出廠試驗和特殊試驗三類。
一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是指新型低壓電器產品研制投產前或產品轉廠生產前,而在樣品試制完成后,必須進行的試制定型試驗。其目的在于用規定的試驗方法驗證產品的設計性能是否達到預期的要求,能否投入批量生產。型式試驗只做一次,在產品正式投產之后,如因{設計、結構、材料或工藝的變更可能肜響產品的性能時,應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試驗。
低壓電器元件規定每項或每組順序試驗的試品數應不少于2臺,低壓成套開關設備規定全部型式試驗項目可在1臺試品上進行,或在(按相同的或類似設計的產品的)多個部件上進行。型式試驗的試品必須是結構、材料和制造等均符合設計要求的正式試制的,并經出廠試驗合格的樣品,試品應具有代表性,必須通過規定的所有試驗項目或順序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
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工裝等,重新進行樣品制造和進行試驗,直至型式試驗合格。如果型式試驗中試品出現不威脅安全或不降低主要性能的缺陷,并有充分的證據說明并非設計上固有缺陷,而是個別樣品存在的問題,則允許按有關規定進行復試。
低壓電器元件的型式試驗可分為結構、材料性能的型式試驗和技術性能的型式試驗兩類。它們的試驗項目見表4.7一1l。不同電器元件根據其特征,按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只需進行其中的一部分試驗項目或增添其他一些試驗項目。
| 結構、材料技能試驗項目 | 技術性能試驗項目 |
| 1.彈性部件耐老化試驗 | 1.動作范圍試驗 |
| 2.耐濕熱性能試驗 | 2.溫升試驗 |
| 3.耐熱性能試驗 | 3.介電性能試驗 |
| 4.抗非正常熱和耐著火危險試驗 | 4.額定接通和分段能力試驗 |
| 5.抗銹性試驗 | 5.壽命試驗 |
| 6.外殼防護等級的驗證試驗 | 6.操作性能試驗 |
| 7.絕緣材料相比漏電起痕指數(CTI)的測定 | 7.額定限值短路電流試驗 |
| 8.接線端子機械性能試驗 | 8.和SCPD協調配合試驗 |
| 9.安裝螺釘或螺母的機械強度試驗 | 9.短路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 |
| 10.耐震動和沖擊試驗 | 10 .額定短時耐受電壓試驗 |
| 11.耐撞擊試驗 | 11. 泄漏電流試驗 |
| 12.位置指示和操動器的強度試驗 | 12.抗電磁干擾試驗 |
| 13.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的測定 | 13.高、低溫適應性試驗 |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的型式試驗項目如下:
(1)溫升試驗;
(2)介電性能試驗;
(3)短路強度試驗;
(4)保護電路連續性試驗;
(5)電氣同隙和爬電距離測量;
(6)機械、電氣操作試驗;
(7)外殼的防護等級試驗。
二 定期試驗
定期試驗是指穩定投產的低壓電器元件,每隔一定年限應進行的結構和性能要求的驗證試驗。定期試驗是低壓電器元件產品,投人穩定性生產對保證產品質量的措施。定期試驗的試驗項目或順序可以從型式試驗項目或順序中選取,允許合理地增減試驗項目和簡化試驗方法。定期試驗的期限、項目或順序由產品標準或技術條件規定、期限一般為3~6年。每項或順序試驗的試品數量一般小少于2臺。
定期試驗的低壓電器元件試品,必須從出廠試驗合格的成批產品中任意抽取,試品必須通過規定的所有試驗項目或順序,才能認為該產品的定期試驗合格。
若試驗中僅有1臺1項不合格,允許對該項目按原抽樣數量加倍的試品進行復試。復試中加倍數量的試品全部合格,仍可認為定期試驗臺栝。如仍有1臺不合格,則認為定期試驗不合格。
隨著材料性能和制造工藝的不斷完善和穩定,低壓電器元件的定期試驗可能進一步簡化,甚至于取消。
三 出廠試驗
出廠試驗是指產品出廠前制造廠必須對逐臺產品進行的檢查和試驗,其目的在于檢查材料和加工制造上的缺陷,并測試產品的一些性能項目,出廠試驗可在型式試驗相同條件下或經驗證證明為等效的條件下進行。
出廠試驗項目在產品標準或技術條件中規定。低壓電器元件的出廠試驗通常包括:
1.外觀檢查 包括外觀和裝配質量等;
2.一般檢查 包括主要尺寸、觸頭參數和操作力等;
3.操作(或動作)試驗;
4.(脫扣器或繼電器)整定值校正試驗;
5.1s工頻耐壓試驗。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的出廠試驗項目包括:
1.一般檢查;
2.機械、電氣操作試驗;
3.介電性能試驗;
4.保護電路連續性試驗。
出廠試驗項目一般應在每臺出廠產品上逐一進行,不合格的產品必須逐臺退修,直至完全合格,若無法修復,應于報廢。
對于大批量生產的低壓電器元件產品的出廠試驗允許抽樣進行,出廠抽樣試驗是用來驗證產品的指定性能和特性。如經工程和統計分析認為某些出廠試驗項目在產品出廠前沒有必要逐臺試驗,則這些出廠試驗項目可用出廠抽樣試驗來代替。出廠抽樣試驗項目和抽樣方案由產品標準或技術條件規定。對于判定不合格的批量產品,應將全部產品退修后,逐臺進行試驗,合格后才能準許出廠。
四 特殊試驗
特殊試驗是根據用戶與制造廠之間的協議所規定的其些試驗。這些試驗項目應是產品標準或技術條件的型式試驗、定期試驗和出廠試驗中未包括者。特殊試驗的試品數量和試驗方法和合格準則由用戶和制造廠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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